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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继续上一次的主题,谈谈关于生意买卖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我们接着说关于买卖生意中GST的问题。一般来说GST在买卖生意过程中是不需要支付的。包括存货也是没有GST的。但如果生意买卖实质上仅是设备和存货的买卖,而没有一个正在运行的生意,那么GST还是需要支付的。
在税务以及购买形式确立以后,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合同了。买卖生意一般都是用指定的范本来作为合同起草的基础。公认的范本是维省律师公会出的一份基本合同。律师公会起草的合同中,有些基本条款和其他版本的是不一致的,比如说在转租约过程中,房东费用在律师公会版本中,是由买方承担,而在其他版本中则是由卖方承担。因此在起草合约过程中,需要明确到底是哪一方承担费用。
很多人把买卖生意和买卖股份混淆在一起。买卖生意指的是资产的买卖。而公司股份的买卖,牵涉到公司的资产以及债务的总体购买。后者是将公司的整体结构也纳为购买的一部分。至于选择哪种形式购买,买家需要考虑各自的利弊以及相关的责任。
如果买卖生意属于低于35万的小生意,那么卖家将会有公开生意营业情况的义务。这个公开生意营业情况的文件叫做52号文件。这份文件必需在签订合同之前交给买家让买家签字。在某些情况下,卖家可以不用提供52号文件,即使生意低于35万澳币。具体规避方法,请咨询我们律师行。在卖家必需提供52号文件的情况下,如果文件的公开内容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那么买家可以在生意交割前,退出合约。
在合同中起草过程中,有以下细节需要买卖双方仔细考虑的:
员工长假薪水的支付;
卖家卖完店后的限制竞争条款;
设备清单以及设备的完好程度;
营业额的检查;
试店条款;
租约。
关于租约,尤其是零售租约法管辖的租约,在买卖生意过程中,一般默认会把原有租约转让给买家。当然,在合同特殊条款中,可以明确规定买家需要新的租约或者是在原有租约上作一定的更改。
与生意转让同时发生的,会有生意名字的转让,生意网站转让,专利转让,以及租金转让等。这些都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下来。
我们下一次将继续讲生意买卖中有关税务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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