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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些有关经常性支出进行调整的知识。
经常性支出,比如水费或税费,需要在交接日的时候在买卖双方间进行调整。一直以来,一份标准土地销售合同都会包含对于这此项权利或义务的相关描述。具体可参见一般条款15。
尽管一般条款中要求买卖双方在交接时需要对经常性支出进行分摊,但是对于具体调整的方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通常上,有两种调整方法可以采用。
如果卖家已经提前预支了部分支出费用,那么相应的调整应该是,通过计算卖家已经预支的交接日之后的天数,并将此天数乘以每日的应付费用价格,由此计算出卖家已经预支的总金额,然后将此金额增加到房屋价格中由买家支付。与之相反的另一种情况是,在交接日的时候,卖家还有拖欠的费用尚未支付,那么应该先计算出卖家已经拖欠费用的天数,并将此天数乘以每日应缴的各项费用从而得到拖欠的总金额,然后将此金额从买家应付给卖家的买房款中扣除。采用这一方法的问题是,尽管债务依然记录在卖家名下,买家会立即成为各项支出的实际拖欠方,卖家可能会以此为由提出相关诉求。
因此,另一种相对更加准确的调整办法是以“已付费用”为基础。这样的话,即使卖家还没有支付,费用调整是在假定各项支出已被付清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部的金额(未清款项)会从买家应付给卖家的金额中扣除。在经由卖家审阅过后,买家的可以从相关的机构得到一定的费用豁免。这一调整方法也与当地政府法案(s 175 Local Government Act 1989)对于要求买家在交接之后支付所有拖欠费用的要求相一致。
按季度计算的支付费用方法是最近才出现的,这为过去的一些实施惯例提供了支持,特别是有关于尚未到期或者尚不可支付的费用。对于这一点,s 175 虽然要求所有的拖欠款应该被全额支付,但是如果卖家之前有使用分期付款计划,买家现在可以继续沿用该计划。由此带来的益处即被转交给了买家。
如果某项费用被认定为按照年度缴纳,那么其相应的调整也应该是以年度为基础的,需要通过计算费用支付期的最后一天与交接日之间相差的天数。这一计算方法与最高法院法 (s 53 Supreme Court Act 1986)的相关要求相一致。虽然该法案并非直接针对于费用调整,但是其内容中指出,分摊应该通常按照天数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这一计算方法也适用于季度调整或其他周期小于一年的费用调整。
水费过去也是全部以年度摊派的,并以年度为基础进行调整。但自1994年的水工业法案 (s 139 Water Industry Act 1994 )以来,水费可以按照年度,半年或者季度支付。目前,大部分水费都是按照季度支付的。现在,大部分水务管理局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不同的评估报告,包括有关其提供的服务,可调整的相关费用,以及不可调整的水用量。(有的水用量为非调整项,因为水务局会接受卖家提出的恢复水债务的申请)。然而,在2013年7月1日,水务公司(City West Water) 恢复了以前的相关认定,即现有的水费是基于土地而征收的费用。因此买家有权利在房屋交接时对水费进行调整,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缴付金额。其他的相关部门可能也会相继采用这一准则。
另一项常见的需要调整的费用为物业费。2006年的业主法案(Section 28 Owners Corporations Act 2006)中指出房屋当前的业主应该负责支付此费用。尽管物业费不是基于土地征收的费用,但实际上,正如和其他费用一样,买家仍然需要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该项法案并没有明确规定此费用应该如何征收, 尽管物业有时会按照年度或者月度征收,但是最常见的情况依然是按季度征收。因此,物业费的调整也是以季度为基础的。
近来,按照季度来支付费用的趋势愈加明显,所以各项费用与与支出的调整也由此为基础。而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季度的时间长度不一,因为并不是每一个季度都是92天。但是可以进行一些额外的计算来调整由此造成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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