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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状是由判决债权人准备并在法院上发行,接下来由郡长授权没收及出售债务人的房产。委任状有效期为发行后的一年。法院有可能在委任状失效前延长有效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年。所以委任书最长的有效时间为发行后的两年。(法令 68.05(2))
Shaw v Yaranova P/L [2009] VSC 380
如果委任状过期,判决债权人可能会被发行一份新的委任状。
Walker v Buksh [1981] VR 1061
General Credits Ltd v Beattie [1982] VR 551
T L & P A Finnegan (Timber) P/L v Beechey [1983] 2 VR 215
一旦委任状发行、郡长报告并执行判决的同时会有宣誓书的副件。郡长在收到土地名办公室确认该委任状被记录在该土地名之前不会进行下一步审判。但记录在该土地名上需要一份法律声明确认判决债务人是该委任状中提到的注册所有人。判决债权人可以独立提供这份法律声明,或更普遍的是判定债权人要求郡长获得相关资料后来提供这份声明。
在判决债务人的要求发行委任书的情况下郡长会出席。然后郡长会调查这位判决债务人是否为委任书上注册的房产所有人,以便郡长提供记录这份委任书在土地名上的法律声明书。
判决债务人如果想避免这个正式的要求可能会选择不与郡长合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判决债权人会需要用另一种途径来提供这份声明,否则委任书不能被记录在土地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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